樱桃

我们能期望一个对儿童更好的社会环境吗

发布时间:2020/9/1 12:22:56   点击数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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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文看点:今天的文章,是景芳关于两起儿童侵害相关的案件的思考,从儿童保护的角度出发,中肯而客观。希望今天的分享,能让作为家长的你,反思一下亲子关系,反思一下自己和孩子的日常相处,反思一下孩子的真正需求都是如何隐晦的传递的……

周六

思维??

全文共字,阅读时间15分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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这两天,有两起事件让我哭到崩溃。

一是去年性侵9岁幼女的新城控股原董事长王振华定性为猥亵女童罪,只被判刑5年,宣判之后新城控股股价应声大涨5%。

二是刚刚 去世的常州小女孩缪缪,妈妈发表了长文章,回忆了缪缪 一天里所有细节,包括缪缪曾经被扇巴掌,以及袁老师旧日学生的控诉。

我一件一件说。

件事,儿童性侵案。上市公司新城控股原董事长王振华性侵女童,案发在酒店房间,王振华合作者以蒙骗的方式带来两个女孩,王振华性侵其中9岁女孩,人证物证俱在。历经数月调查,最终一审宣判结果不是强奸幼女罪,而是猥亵女童罪, 判罚5年。

因为个人经历,每次看到这样的新闻,我的心里就被揪着,心疼得要命,情绪很崩溃。但即便如此,今天我还是试图以冷静的态度理性分析。

这件事大家都觉得“判轻了”,但是这个结果问题出在哪里呢?

种观点是:

检察官起诉的罪名就有问题。

昨天看到段万金律师的一篇分析,认为检察官没有以强奸幼女罪起诉,本身就是一定的失职或者退让。这个案件原本有一些漏洞,可以尝试以强奸罪起诉的,起诉不成再按轻判,现在连检察官都只是起诉猥亵女童罪, 判罚也只是5年而已。

这个分析是客观而克制的,没有把检察官的退让归咎于个人或制度,只是客观地分析了这个案件呈现出来的证据和结果。

但不管怎么说,这个角度的分析是人的因素,认为是控辩操作造成了“轻判”结果。如果按照这个思路深挖,是需要了解整个案件调查和起诉过程的,这就不是一般人能轻易评论的。有匿名消息称,王振华辩方律师诉讼费达到三四千万,虽不知真假,但无论如何这个案子是大手笔的案件,应该是不错的。

就此打住,这个方向不能深挖了。

第二种观点是:

猥亵女童罪的设置不够合理,这次就是钻了法律漏洞,悲剧但无奈。

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:目前我国刑法是按照“是否有性器官接触”这一标准区分强奸幼女和猥亵女童,本案的证据和被害人的证词,都确实不能证明有性器官直接接触,因此只能判猥亵女童。这种观点认为本案的审判没问题,只是刑法设置不够合理,需要通过改变立法,取消两种罪名的量刑差异,让猥亵女童罪的 判罚等级提升。

这也是客观理性的分析,思路和证据也是基于现有呈现的信息,大致上也是说得通的。但这里面也有几个问题:

1)强奸幼女罪和猥亵儿童罪之间的区别,还包括一条“主观意愿”,看犯案人的“主观意愿”是不是强奸,但在这个案子中只字不提“主观意愿”,是怎么判定的?

2)凭什么性器官不直接接触就不叫强奸了呢?女孩子阴道有撕裂伤,不管是什么事物造成的,都是被强奸;

3)通过新的立法弥补漏洞,新的立法什么时候才能出台?

这一观点的深挖也得需要更多内部证据了,也还是就此打住吧。

第三种观点是我自己的观点:

我国的法律从根本上就太不保护儿童了。

这是源于我在查找法律知识时的发现。我自己不是法律专家,因此所有谈论都需要非常谨慎谦卑。当我上网详细寻找有关“强奸幼女罪”和“猥亵儿童罪”的判定区别时,我无意中看到当初对于嫖宿幼女罪的辨析文章,里面写了一句让我震惊的话:

“虽然《刑法》规定强奸罪的‘顶格刑’是死刑,但一般只适用于3次以上并伴随暴力的极恶劣情况。根据《 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》,强奸1次、仅涉及1名幼女的普通强奸,多数刑期只有3~5年。”

这篇文章是发表在《中国青年报》和《人民网》上的,并被多网转载,这里是链接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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